一、 寵物是動產的一種!
我國民法將「人」以外的所有東西都歸類為「物」,而「物」又分為不動產與動產,若不屬於不動產,則一概屬於動產。因此,儘管我們先前的文章提到,少數法院將寵物視為介於人與物間之「獨立生命體」,但絕大部分的法院,仍將寵物看作「動產」,但因為動產通常沒有登記制度,法院如何判斷寵物跟誰走的標準就很重要!
二、 誰是寵物所有人?
台灣法院多會綜合下列標準判斷寵物的歸屬:
1.寵物取得過程(如領養、購買、受贈、撿拾)
2.寵物之餵養照顧過程及照顧者
3.共同生活的紀錄(如生活照片)
4.寵物醫療行為之飼主登記
5.寵物晶片登記
(上開標準整理自新竹地院105年度易字第202號刑事判決、高等法院111年度消上易字第8號、101年度上字第646號民事判決、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7號、103年度簡上字第20號、106年度簡上字第132號民事判決)
三、 寵物晶片登記是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標準!
動物保護法固然要求飼主要為寵物植入晶片,並且同時登記「飼主身分」,然而「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都可以登記為「飼主」,因此替寵物植入晶片並登記為飼主之人,並不能完全等同就是寵物所有人,換言之,寵物晶片登記只是法院判斷寵物歸屬的一個重要依據,但不是唯一標準。
四、 結語
為避免伴侶離異時,無法判斷寵物跟誰走,解決之道在於取得寵物或飼養寵物的日常中,累積可以說服法官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