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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惡意規避仲介費—應如何請求?
社會上有些人對於仲介的專業與付出,視為只是動動嘴皮,或是轉知訊息,不值得給付高額的仲介費用,因此少數委託人對於書面契約能拖就拖,甚至想方設法利用設立新公司與買方簽約,藉以閃避給付仲介費用,若不動產確實因為仲介的居間而成交但委託人卻仍賴帳時,仲介能如何追討報酬,或應該向誰追討報酬呢?

【本所合署律師林宗翰發表<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全額交割股)、分盤集合競價、股市交易熔斷機制>一文分享】
簡短解釋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全額交割股)之概念解釋

【本所合署律師彭冠博,2009年於自由時報發表文章<登記婚實施 公證結婚近黃昏>】
登記婚實施 公證結婚近黃昏

有都更潛力的不動產應生前贈與或未來繼承?規劃錯誤恐多繳百萬元以上稅款
在人口高齡化、房價高漲與雙北市房屋老舊的多重效應下,如何將不動產以最小成本傳承下一代是至關重要的課題。

公司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請求權時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
最高法院於今年7月間,經由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程序,針對「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請求權時效為何?」,指出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兩年短期時效

【被繼承人死亡時對他人之財產是否存在及確切價值是多少,尚待法院判決,此時繼承人應該如何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可能在與他人訴訟爭取財產上權利的過程中死亡,也可能在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才發現被繼承人尚有財產在他人名下而提起訴訟,不論何種情形,只要在核課期間猶待法院判決處理之財產,都要記得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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