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否定見解—台北地院107小上98
該判決指出參酌文義解釋以及修法理由,依民法第18條的規定,僅在民法第195條明文規定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或「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受到侵害時,才得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因此,縱然主人與寵物在情感上有深厚的依存關係,但該案承審法官認為寵物在法律上只是屬於飼主的財產,並非前面提及的權利類型,主人自不能請求精神慰撫金。
二、肯定見解—高院106消上易8
該判決指出儘管我國民法以人為導向,不承認其他生物作為法律主體,但參考歐美各國法律規定,以及台灣目前將寵物作為家人的社會實況,寵物在法律上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並非傳統所認定的動產。所以,當寵物遭他人不法侵害致死亡時,飼主除寵物本身價值以及喪葬費,更得依民法第195條的人格法益與身分法益受侵害,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詹森林大法官部分不同意見書
雖然多數大法官以不符合法律規定,拒絕受理聲請案,但提出不同意見書的詹森林大法官,除表達應受理聲請外,似乎也透露出他偏好肯定見解的立場。意見書中指出對於主人而言,寵物有他人無法感受的情感關係,且將寵物擬人化的現實情況,讓寵物反而較像是自然人,甚至許多年輕人尤其未婚者,關切所飼養的貓、狗、兔等寵物,常遠大於對自己父母的關心 。
四、結語
肯、否見解都各自言之成理,但民法本該隨時代演變而進步,尤其將寵物視為家人看待的現象日漸增加,本所律師多半也有飼養寵物,回家都要化身貓奴或產屎官侍奉主子,深刻理解寵物遭遇不幸意外帶來的痛苦,絕非賠償寵物市價就能填補,而應該盡可能地承認精神慰撫金,以填補飼主受到的心理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