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網美逆襲惡質盜圖廠商,取得高額賠償

網路上只有原創性的照片,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若未取得授權或同意,而做不法作用,恐須負擔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

一、案例事實

小美是一名在IG及抖音擁有眾多粉絲的網美,時常發文分享美妝產品及時尚穿搭,同時也會與廠商業配合作來賺取報酬。某日,小美身穿網購衣物拍照,並將照片上傳至個人社群平台,搭配文字說明「衣服是在OO服飾買的,適合冬天穿搭…」。

OO服飾廠商(下稱廠商)發現小美貼文後,在未取得授權下,便擅自將照片截圖轉發到廠商的IG帳號,甚至放置於官方網站以及門市牆面上,做為廣告行銷與招攬客人的素材。儘管小美迅速察覺揭發,廠商卻不願道歉,還以新進員工疏忽「誤植」來敷衍了事,更繼續將照片用於實體店面與網路平台當廣告,氣得小美找上本所希望能替他爭取權益。

二、 爭點分析

(一) 小美的照片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旨在保護人類精神上的思想表達,因此著作須具備「原創性」,亦即須原始獨立完成且具一定程度的創意。而照片(即攝影著作)為人類仰賴機械或電子設備即可輕易作成,自需符合較高度原創性的要求,若攝影過程中選擇或安排標的人物位置,運用各種攝影技術,決定觀景、景深、光量、角度、快門、焦距等項目,並非單純機械式再現實體人物者,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案中,廠商一如多數著作權侵害案件中的被告,抗辯小美的照片僅為單純人物再現,未嶄露個性與獨特性,不具有著作原創性。但這般說詞顯然與本案案情不符,畢竟並非人人都拍得出網美照,尤其小美先是要選擇適合的濾鏡,接著要設計整體構圖與肢體擺放,再來是捕捉光線與臉部表情,最後則要修圖軟體的微調,在在都需要精神上的努力,而不是隨便的樣品照。

 

(二) 廠商侵害小美的著作財產權

 

著作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分別規定於著作權法(下同)第22條及第26-1條,前者是重複製作的權利,常見行為有下載、截圖、錄影或抄襲;後者是透過網路等通訊方法,讓不特定人自行隨意接觸著作的權利,常見行為有將著作轉載於Youtube或臉書等影音平台上。

廠商在未取得小美同意或授權之下,私自截圖存取小美拍攝的照片,並轉發到IG帳號與官網上作為廣告使用,使多數不特定人得隨時瀏覽照片,同時構成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侵害。而依第88條規定,小美得選擇損害賠償,或由法院酌定1至100萬元做為向廠商求償的金額。此外,依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侵害重製權與公開傳輸權,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罰金。

 

三、 訴訟結果

經本所律師據理力爭,且廠商為避免訟累,希望息事寧人,保護商譽,於取得小美同意後,以賠償小美新台幣30萬元,和解本案。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徐子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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