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已闢為道路或市場空地之共有土地屬依物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況

依民法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但法律設有特別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時,則禁止將共有物進行分割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

一、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分別共有關係中,各共有人是抽象的擁有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每個點、線、面都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權,並非對共有物特定範圍有專屬權利,所以若想單獨處分、管理或使用特定範圍,便需將共有物為分割。

 

共有物分割有「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兩種方式,前者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由共有人自行約定分割方法,以原物分配、變價分配、價格補償或交互運用,只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均無不可;後者則是共有人間有無法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明或協議已罹於消滅時效等情況,例外得由法院衡量共有人利害關係、共有物使用情形及公平經濟原則,依序運用原物分配、金錢補償與變價分配,消滅原來的共有關係。

 

二、 已闢為道路或市場空地之共有土地,因事涉公益,有不能分割之情況

 

依民法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以利融通與增進經濟效益,但法律設有特別規定、契約另有約定,或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時,則禁止將共有物進行分割。於本所承辦案件中,因共有土地已開闢為道路且鋪設柏油,又部分已向政府申請抵稅後移轉登記,則案涉之共有地,即有因物之使用而不能分割之情況,另外,如共有土地或建物已為市場用地或河川、水道等等,因係供公眾使用,事涉社會公益,恐無法任意將土地為分割。【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1365號裁定意旨、109年度台上字第2583號民事判決意旨、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
關閉

建議您使用以下瀏覽器觀看本網站,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

要下載瀏覽器,請直接點擊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