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買賣消費是最常見的法律行為,食衣住行娛樂比比皆是。不過,在眾多買賣消費行為,如果買到瑕疵商品,像是電器有瑕疵或汽車發生事故、泡水或對健康有害的海砂屋等等,不僅可能蒙受損失,甚至花費大量精神修繕,此時該如何主張法律上的權利,保障自身權益?
一、 法律上能主張的權利?
(一) 物之瑕疵擔保
買賣雙方就商品「沒有」約定特定品質、效用或價值時,依民法第354條規定,賣家於商品交給買家時,仍應擔保該商品具備一般社會通念認定的品質、效用及價值,否則會被認定瑕疵物之可能,買家可以依商品瑕疵嚴重情況,要求賣家「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然若雙方於買賣時已有約定,則從其約定,僅於約定有所不足時,以民法規定予以補充。
順帶一提,民法規定的「瑕疵擔保」非強制規定,所以買賣雙方可以約定排除適用,因此坊間會有看到「瑕疵品/NG商品專櫃」或「回頭書專區」等,讓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得,但此時因賣家已經有表明商品具有特定瑕疵或價值減損,故買家於購買此類商品,就不能向賣家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二) 不完全給付
除上述瑕疵擔保外,買家消費者也可主張民法第227條的不完全給付,包含賣家所交付的商品,不具有雙方約定或一般交易觀念該有的品質、效用或功能的「瑕疵給付」;以及商品存有瑕疵,造成買家受到身體健康或財產損害之情形的「加害給付」,此時買家亦得依民法第226條、第256條規定向賣家解除契約並請求因此所受的損害賠償額。
二、 買家能否請求賣家修補商品瑕疵?
或許有些買家會覺得求償太麻煩或發生賣家拒絕退貨換新品給買家,此時買家可否要求賣家將商品瑕疵修補好?目前多數法院認為買家單純主張買賣契約的瑕疵修補請求權,除雙方契約另有約定(例如見電器或3C產品的原廠保固期),否則賣家就特定物商品的瑕疵,並無修補瑕疵的義務(基隆地院112年基簡字第148號、新竹地院107年訴字第49號、士林地院107年訴字第1075號、臺北地院105年重訴字第37號)。
三、 結語
買賣消費時,儘管沒有特別約定產品應具備的品質、效用或價值,一旦發現產品有瑕疵時,或不具備社會一般通念品質、效用或價值,法律仍有保護消費者的規定,千萬別自認倒楣當冤大頭。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楊馥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