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篇提及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買到瑕疵商品就要自認倒楣嗎?),主要著重於契約當事人間的利益平衡,也就是當商品發生瑕疵時,如何適當調和雙方權益。
不過,在消費活絡的現代社會,許多買賣都是個人向商家購買商品或服務,若是買到瑕疵商品或服務,要退貨、退款或是請求賠償時,卻遇到惡質商家否認並拒絕時,買家如依前篇提到民法物之瑕疵、不完全給付相關規定,訴請法院主持公道時,買家就負有向法院提出商品有瑕疵及自己受有損害之證據,但買家對商品無瑕疵不具專業知識,如由買家舉證相當不利,最後反而會落得求償無門的不公平現象。政府為了保護像你我這樣個人買家,除民國83年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在88年民法也增訂第191條之1規定,以此來保障你我消費生活安全。
而本篇將要介紹當個人買家向商家買到瑕疵商品,除民法規定外,還有哪些法律規定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一、 以電器消費瑕疵造成消費者受損為例
小明的住家地處潮濕,因而向A製造商購買一台型號X除濕機(下稱X除濕機),小明一直依照產品說明書使用,但不幸的是過了幾個月,X除濕機竟然自己起火燃燒起來,小明住家也被燒毀,損失慘重。小明遂向A製造商求償,卻遭拒絕,A製造商並表明是小明使用不當,小明氣憤難平,向消保官投訴時,A製造商依舊否認自己產品有問題而繼續擺爛,小明不得已只好向法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此時,小明要如何向法院主張才能對自己最為有利呢?
(一) 可依民法第191- 1條主張由商品製造人負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91條之1規定,商家製造、生產、加工之商品,如消費者依照商品通常使用的方式使用,卻發生損害,即負有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小明向A製造廠商買X除濕機,發生起火燃燒,會先推定是A製造商所製造X除濕機有瑕疵或設計不良所致,須賠償小明所受損害,除非A製造商能充分證明X除濕機在設計、製造、生產、加工沒有任何缺失,才可免除責任,而小明只須證明自己是依照購買時X除濕機所附說明書記載的使用方法使用即可,此一規定,大幅減輕小明對X除濕機有無瑕疵的舉證責任。
(二) 可依消保法第7條及第7之1條,主張企業經營者應對商品安全性負舉證責任
1 依消保法第7條規定,設計、生產、製造商品的商家,有義務確保商品流通進入市場銷售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次項規定,如果商品本身就有危害消費者的健康、身體等,商家有義務在商品明顯地方標示警語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2 另外同法第7條之1更規定,商品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合理期待安全性,由商家舉證,也就是民法所稱的「舉證責任倒置」。附帶一提,由於現代化社會講求專業分工,商品多會拆分產品研發設計、委託工廠製造、貼牌銷售,此時這些商家都必須對消費者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消費者可以對任何一家廠商請求賠償。
3 以X除濕機起火燃燒,造成小明家燒毀的例子而言,小明可以向法院主張消保法第7條第1項,因A製造商是負「無過失責任」,A製造商須先證明所製造的X除濕機在進入市場販售時,符合當時科技和專業期待的安全性,若A製造商無法成功舉證,則對於X除濕機燃燒導致小明家失火燒毀可能就要起應有負賠償責任。另,附帶一提,縱使商品有所謂的檢驗標章,亦無法完全免除A製造商上開所述的舉證責任,也可以一併注意。
二、 結語
過去幾年到現在,仍不乏有新聞報導除濕機等電器自燃造成火災,消費者購入初期檢查及使用其實都很難發現有瑕疵,且在通常或依照說明書使用下也沒問題,但使用一段時間後卻發生自燃意外災害,而蒙受巨大損害。消費者遇此情形,第一時間雖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的消保官請求協調,但不免有惡質商家否認並擺爛,消費者不得不請求法院主持公道,此時可以選擇以上對自己有利法律規定,為自己爭取權利,千萬不要自認倒楣,姑息惡質商家。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楊馥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