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子女不孝能「斷絕親子關係」嗎?淺談民法喪失繼承權!

步入晚年後,若子女不念及養育之恩,未盡孝道及照顧責任,甚至出言忤逆咒罵,這時能斷絕親子關係或不讓子女繼承遺產嗎?

一、 前言

 

我國民法針對不孝順的子女,並無因此可以斷絕親子關係之規定,所以在報紙上常見的「斷絕親子關係」啟事,基本上並不具備法律效力,但若讓不孝子女仍能繼承部分遺產,顯然有違倫理與公道,所以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民法則另有喪失繼承權的規定。

 

二、 喪失繼承權

 

(一) 當然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繼承人如果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因而被判刑時,此種行為不僅涉及刑事犯罪,且為圖謀獨自繼承或加速繼承發生,而六親不認,煮豆燃萁,當然喪失繼承權。

同條項第2款至第4款,則是干預被繼承人遺囑決定,例如以詐欺、脅迫方式,逼迫或妨害被繼承人做成遺囑;偽造、變造或隱匿遺囑,同樣喪失繼承權。不過,此種事由,若被繼承人事後原諒(宥恕),則繼承人仍可繼承遺產。

 

(二) 表示失權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而所謂「重大虐待或侮辱」,依法院實務來看,包含毆打被繼承人、辱罵被繼承人三字經髒話、惡意遺棄不負扶養責任,及長年無正當理由不予探視、慰問等,客觀上違反倫理孝道,且使被繼承人受精神上嚴重痛苦的情況(74台上1870、112台上2319、高院100家訴226)。

 

另外,被繼承人的表示為不要式行為,即無需做成書面紀錄,以口頭說明或電話表達,皆無不可,但須有證據證明被繼承人曾有所表示,自不待言。

 

三、 代位繼承權

 

然而,特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不代表同一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便得以取得較多比例遺產,因民法第1140條規定,為求各房份及嫡系子女間公平,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仍得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舉例來說,小王因對父親老王不孝而喪失繼承權,小小王便得「代位」小王來繼承老王的遺產,而不會影響老王其他兒女權利。

 

四、 結語

子女照顧父母報答生養之恩,不僅是倫理上應當,更是法律所要求,縱使家家有本難念的經,不是每個人都能事親至孝,但至少不能對父母為重大虐待或侮辱,更不能為求遺產不擇手段,如繼承人間有民法第1145條所定情形發生時,應起訴確認該繼承人之繼承權不存在。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陳冠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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