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受騙買到凶宅勿驚慌,依法主張權利可自保

沒有揭露房屋為凶宅而出售的責任,可分為非故意與故意,非故意者有民事上責任,故意者,除前述民事責任外,尚有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罪責。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

 

一、 前言

 

在上一篇中(如何避免買到有故事的凶宅!),提到關於怎麼判斷凶宅,以及如何快速過濾凶宅的方式。不過,儘管我們再小心謹慎,總不免可能碰上惡質賣方,刻意隱瞞房屋是凶宅,導致買方事後才驚覺。以下將提供如何利用民事及刑事兩種程序,讓買方可以依法主張,保障自身權益!

 

二、 凶宅屬於商品瑕疵

 

目前法院多數見解認為,社會大眾對於凶宅大多有所嫌惡或畏懼,且居住於凶宅內,心理層面也可能受到負面影響。除此之外,在房屋交易市場中,房屋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況,嚴重影響買方意願及價格,屬於交易上重要資訊,而有民法第354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適用(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台上字第102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58號)。

 

三、 民事求償

 

(一) 瑕疵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4條以下規定,當買方所購買房屋為凶宅,導致有價值上瑕疵,不論賣方知情與否,皆得向賣方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並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不過,務必注意,買方需在向賣方通知瑕疵後六個月內,或取得房屋時起五年內行使本項權利。

 

另外,賣方如果有保證房屋品質,或故意隱瞞凶宅實情的狀況,買方也可依民法第360條規定,一倂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 不完全給付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等相關規定,若賣方所出售房產是凶宅,不僅缺乏一般房屋交易中應有的品質,且房屋的價值也會有所減損,在法律上也能主張不完全給付,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若買方因居住於凶宅內,終日惴惴不安,導致精神上受有損害時,也能依民法第227-1條準用民法第195條,向賣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 刑事告訴

 

參酌房屋交易常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有「標的物現況說明」,其中會有「房屋是否為凶宅」的勾選欄位,若賣方在明知房屋為凶宅之情形下,仍填寫「否」,讓買方陷於錯誤認知,進而與之簽訂契約及支付價金,將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8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2483號)。

 

五、 結語

付出畢生積蓄,卻買到凶宅,買受人為保障自身權利,可利用民事程序,請求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或利用刑事程序,讓故意隱瞞交易上重大瑕疵之有心人負起刑事詐欺罪責。

 

承辦律師 : 洪士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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