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不離婚也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剪不斷、理還亂,如有機會聲請法院宣告改定分別財產制,說不定是最理性的選擇。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
不離婚也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一、 案例事實

 

小貞與阿明結婚10餘年,共育有2子,小貞為了照顧陸續出生小孩,辭去原本待遇不錯的教職工作,專心在家撫育小孩,照顧阿明及家庭。反觀阿明,因小貞辭去工作專心照顧小孩和家庭,而無任何後顧之憂,在職場上一帆風順,不僅職務一路升遷到高階主管,待遇也是年年升高,年薪可達三、四百萬之多,但卻鮮少給予小貞日常生活費,迫使小貞只能拿出婚前辛苦積攢一百萬餘元的存款補貼,直到幾乎用罄,阿明仍不願給予小貞及小孩足夠生活費時,小貞才幡然醒悟,趕緊重返職場,賺取自己及小孩的日常生活費。

除此之外,阿明在外對親友皆熱情以待,但回到家中對小貞的態度卻非常冷淡,只有小貞提到孩子接送或上課狀況時,阿明才會跟小貞講上幾句話,加上二人日常生活習慣、個性及價值觀上有嚴重差異,舉凡對孩子的教育理念、消費習慣、家中環境衛生、家務分攤,甚至小到廚餘垃圾的處理方式等等,都有嚴重歧異,小貞為維繫婚姻,屢屢找阿明溝通,可是阿明不是充耳不聞,就是把小貞當作空氣,小貞最後實在忍無可忍,遂帶小孩一起搬離二人原本共同住所,自行在外租屋長達1年有餘,而阿明對於小貞搬離在外竟也不聞不問,且對小貞要求阿明要分攤小孩的生活費用,也裝聾作啞,不願給付,小貞對阿明感到失望至極,思考是否與阿明離婚,於是前來本所諮詢該如何處理。

 

二、 本案分析

 

(一) 小貞如欲離婚,應如何主張?

我國民法夫妻離婚之規定,有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前者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有二位證人親自見聞夫妻雙方離婚真意後,共同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並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生離婚效力,所以小貞可以與阿明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後者則要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事由,並且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因此,如果阿明不同意與小貞協議離婚,小貞可以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主張阿明在婚姻中長年且嚴重對小貞的忽視,甚至冷暴力,對小貞構成精神虐待,以及主張二人長年生活習慣嚴重歧異,且已經到達完全無法溝通程度,而難以共同生活,且阿明對於小貞搬離分居長達一年有餘,完全不聞不問,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二) 小貞如欲請求阿明彌補這幾年為家庭付出的辛勞,有何方法?

夫妻未以契約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而所謂法定財產制,是將財產劃分為婚前與婚後,婚前部分由雙方結婚前各自取得財產,婚後部分則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但我國民法為保障婚姻關係中為家庭辛勞付出但屬財產弱勢之一方,即規定若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財產弱勢之一方可向財產較多之另一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不離婚也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小貞如還沒有決定要與阿明離婚,但因阿明本應給付生活費給小貞,卻不給付,而且小貞後來搬離與阿明共同居住處所已經1年有餘,所以小貞可以依據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款或第2項,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並在法院裁定宣告小貞與阿明改用分別財產制後2年內,小貞可以向阿明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取10餘年來婚姻關係中,小貞為阿明及小孩無償奉獻辛勞應得的保障。

三、 結果

小貞經本所律師諮詢後,考量離婚對小孩的影響,且現在也與阿明分居,不用再忍受阿明的生活習慣,以及同在一個屋簷下長期被忽視的精神傷害,決定暫不訴請離婚,而先向法院聲請宣告改採分別財產制,且獲得法院准許,並在法院宣告小貞與阿明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後,向阿明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取10餘年來婚姻關係中為阿明及小孩無私奉獻辛勞應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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