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阿亮與媽媽阿香同住,阿香鑑於年事已高,為方便阿亮提領現金支付生活費、醫藥費等,將自己的存摺、印鑑及金融帳戶密碼全數交給阿亮保管。在阿香過世後,阿亮提領阿香帳戶內存款作為治喪及殯葬費使用,但弟弟阿祥在得知後,立即對阿亮提出侵占、背信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等刑事告訴。
二、爭點分析
(一) 阿香與阿亮具有授權關係難認阿亮具有犯罪故意
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行為人倘基於民法第550條但書所屬被繼承人生前已生效而效力持續至死後的特殊委任關係情形,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行為人雖不符前述民法第550條但書規定,倘係出於誤信其仍有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而製作,屬構成要件錯誤,得阻卻犯罪之故意,亦不成立該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阿亮在阿香死後逕自提領阿香存款的行為,源自於阿香生前囑託,且要求子女不得動用父母遺產支付喪葬費,不僅與社會一般常理不符,甚至無異於對無資力子女經濟無疑雪上加霜。此外,依民法繼承法規規定,喪葬費本屬於管理遺產的必要支出,阿祥自無受害可能。因此,阿亮本於阿香生前授權及辦理阿香後事等目的,提領阿香帳戶內存款作為治喪及殯葬費使用,難認阿亮具有犯罪故意而觸犯偽造文書罪。
(二) 阿亮缺乏不法所有意圖
背信罪是指行為人替他人處理事務,以侵占之外方法,違背任務,致損害本人利益;侵占罪則是侵占自己持有的他人物品,並不論持有原因為何,但兩罪皆以「不法所有意圖」為成立條件,也就是行為人除一般犯罪的主觀故意外,更須具有將財產納為己有的特殊目的。
如前述,阿亮在提領阿香帳戶存款作為喪葬費後,並未動用阿香帳戶內其他款項,若阿亮真具有犯罪意思,何不全部提領殆盡?因此就案例事實而言,難以認為阿亮具有不法所有意圖,而成立侵占或背信等罪。
三、結語
提領過世親人存款或變賣遺物支應喪葬費用,均應留存相關單據及證明,用以證明支出之必要性,以免事後遭其他繼承人主張侵占、背信或偽造文書等刑事告訴,更好的做法是繼承人於生前即預立遺囑,規劃好遺產的分配,方能避免事後的爭議,徒增親人間之糾紛。
承辦律師 : 洪士傑律師、陳冠豪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