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向A店家購買一台電暖爐,某日外出忘記關閉電源,導致機器過熱起火,最終燒毀住宅及其內財產。若嗣後經過調查,證實電暖器不符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小明能針對哪些損失向A店家請求賠償呢?
繼上一篇介紹消保法危險責任的構成要件後(商品瑕疵造成消費者損害如何主張較有利?《消費者保護法的特別規定》),接下來的問題是消費者可以求償範圍,消費者保護法(下簡稱消保法)對此設有特殊規定,以前開事件為例,試說明如下:
一、 損害賠償
消保法的商品危險責任,性質上屬於侵權行為的一種,因此侵權人本該賠償受害人的固有利益,也就是商品以外原有的財產、身體健康、自由或人格權等所受到的損害,例如:因火災毀損的房屋設備、電器、衣物等動產及因此所產生的住宿費用等等。
二、 懲罰性賠償
相對於以填補損害作為目的的民法規定不同,消保法另外規定有懲罰性賠償條款,旨在責難不肖企業主觀心態上的惡性。而依消保法規定,當造成消費者損害時,企業經營者若為故意,消費者最高得請求5倍損害額的賠償金;若為重大過失,則最高為3倍;若為過失,則最高為1倍。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認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得另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該懲罰性之賠償金,應包括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額。
三、 結語
消保法與民法填補損害原則不同,為嚇阻或制裁不肖企業,而訂有懲罰性賠償之規定,僅須符合(1)依本法所提之訴訟;(2)企業經營者有故意或過失;(3)僅得按損害額之一定倍數計算等3要件,懲罰性賠償金額除得請求財產上損害,亦得將非財產上損害計算在內,較民法而言,更能強化相較於企業為弱勢消費者之保障。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秦子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