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網路上購物時,因受限於無法實際觀看與觸摸,尤其是某些特定商品(如衣服、鞋子),往往實體與示意圖有落差,或甚至是盜版商品。然而,當我們想要退貨時,網路商家卻又會以事前公告,不接受換貨或不接受任何形式退換貨為由,拒絕消費者的要求,這樣合法嗎?
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猶豫期,以及猶豫期的例外情況,讓消費者在面對網路商家不合法的退貨規範時,能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一、 猶豫期的適用條件
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除非買賣雙方自行約定外,僅有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得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單方面向賣家主張解除契約,並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或網路等方法,在消費者無法親身檢視商品或服務下,所訂立的契約;訪問交易則是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便在消費者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於消費者住居所、工作或公共場所,所訂立的契約。
二、 如何計算猶豫期?
猶豫期是從消費者收到商品的隔天開始起算,並且當第七天是假日時,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例如小美在2月2日收到網購商品,2月9日為第七日,但當天恰好是週六,所以猶豫期會延後到2月11日截止。
三、 猶豫期的例外情況?
不過,為避免猶豫期影響商家營運,導致商品售價提高,間接損害消費者權益,消保法第19條第2項便授權行政院,對於以下具有合理例外情事的情況,排除猶豫期適用:
1. 易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商品,如生鮮蔬果、西式糕點
2. 客製化商品,如訂製服飾
3. 報紙、期刊或雜誌
4. 已拆封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如電影光碟
5. 經消費者同意數位下載的商品或服務,如遊戲平台
6. 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如貼身衣褲
7. 國際航空服務
四、 結語
若網購商品想退貨,商家不願意或拒絕無條件退貨時,除自己據理力爭外,也可以尋求消保官、消基會或專業律師的協助!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秦子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