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簡單來說,夫妻不會因為結婚,而改變原有財產關係,財產與債務仍由夫妻個別管理或承擔。
相同地,分別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必須夫妻以書面訂立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007條參照)。而所約定之財產制若向法院為登記時,始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01至107條規定參照)
一、 簡易計算公式
分別財產制是由夫妻個別管理自己的財產與債務,性質上屬於約定財產制之一種,程序上須以書面訂立,且須向法院登記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效力。
依民法第1044條規定,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各自保有財產所有權,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簡單來說,夫妻不會因為結婚,而改變原有財產關係,財產與債務仍由夫妻個別管理或承擔。
相同地,分別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必須夫妻以書面訂立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007條參照)。而所約定之財產制若向法院為登記時,始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01至107條規定參照)
一、 簡易計算公式
但仍需注意若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任一方以自身財產清償他方債務,將來財產制消滅時仍有須清算補償的問題(民法第1023條、第1046條參照)。
二、 得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基於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上會適用夫妻選定的約定財產制或法定財產制,但依民法第1010條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夫妻一方得向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讓財產回歸夫妻各自管理:
(一)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二) 夫或妻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三)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
(四) 有管理權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管理顯有不當,經請求改善而不改善
(五) 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六) 有其他重大事由
但需注意若結婚當下未約定財產制,而於婚姻存續期間改成分別財產制,因未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嗣後改成分別財產制形同將前階段的法定財產制終了,仍可能產生其中一方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狀況(民法第1030之1第1項規定參照)。
三、 結語
夫妻間財產關係應如何約定,法律規定基本尊重當事人的意思,不同的夫妻財產制各有優點,採用夫妻分別財產制,可清楚劃分夫妻彼此間的財產界線,夫妻間可視自身情況予以選用。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陳泳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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