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去年鑒於N號房及網紅販賣深偽(Deepfake)色情影片事件,為擴大保護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並填補原有妨害秘密罪的處罰漏洞,新增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以遏止未經同意拍攝或散佈他人性影像之惡行。
一、 性影像定義
刑法第10條第8款規定,性影像是指內容涉及性行為、性器官等身體隱私處,且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行為之影像,如他人裸照、性交或有馬賽克色情影片。
二、 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
刑法第319-1條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院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99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58號刑事判決),所謂「無故」是指沒有法律上正當理由,或縱然具有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等主觀原因,也必須考量侵害手段與權益保障間之關聯性。因此,以保護未成年子女或查證配偶有無外遇為由,裝設科技設備拍攝或錄影即為無故,因為子女或配偶對此並無容忍義務。
三、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
刑法第319-2條:「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立法模式類似於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本罪,解釋上僅需具備「低度強制手段」,即使被害人陷於無知、無助或難以抗拒之情境,進而自行或遭拍攝性影像即屬之。
四、 加重處罰事由
倘若基於營利目的,「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拍攝性影像」,或「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皆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明顯加重處罰之。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