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簡介我國刑法新增訂的無故錄製性影像犯罪【第319-3條至第319-4條】(下)

縱使本人同意拍攝,但不代表本人同意重製或散佈,刑法新修正條文,有新增處罰,此種犯罪類型,擴大保護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並填補原有妨害秘密罪的處罰漏洞。

承辦律師: 洪士傑律師

在之前文章中,已介紹刑法第319-1條及第319-2條,關於無故或違反他人意願拍攝性影像,及其附隨營利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此次修法尚有新增兩種犯罪行為態樣,用以遏止新型態之犯罪手法。

 

一、 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

刑法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元以下罰金。」

本罪是為禁止未得被害人同意,無正當理由重製、播送或供人觀覽其性影像,造成被害人難堪與恐懼,致嚴重侵害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之行為。簡單來說,「同意拍攝」不等同於「同意散布」,縱然性影像是得被害人同意而拍攝,但如果未取得重製或散布之同意而為之者,仍成立犯罪。

散布之性影像內容,若屬於 第319-1條無故攝錄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319-3條第2項參照);若屬第319-2條違反意願攝錄者,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第319-3條第3項參照)。另外,倘若出於營利或販賣目的,而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加重其刑至1/2(第319-3條第4項參照)。

 

二、 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

刑法第319-4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立法理由說明,本罪行為方法包含以電腦合成、加工或編輯等,將被害人臉部移接至他人性影像,如利用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將色情影片女主角臉部,變更為明星、網紅或藝人等公眾人物面相。

此外,倘若出於營利或販賣目的,而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三、 結語

新法有別於妨害秘密罪章規定,將攝錄與散布行為同意權明確區分,並創設未遂犯處罰規定,確實填補原有規範漏洞,避免性影像犯罪造成被害人難以抹滅的傷痛。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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