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或其他傷害,到底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的職業災害,是否可以適用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規定,以往法院見解並不統一;台灣高等法院於112年度的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討論後提出審查意見,值得參考!
一、職業災害的定義
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的行為時發生災害者而言,上述高等法院的民事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認為,解釋上包含「勞工準備提出勞務之際所受災害」。
勞工為了從事工作,往返住家與就業場所間的通勤往來屬於必要行為,可以認為屬於與業務執行間具有相關因果關係。同時法院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對於必要行為範圍採寬鬆解釋,例如:勞工上下班途中接送小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參照)、繞路購買早餐等等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簡上字第 50 號判決參照),都有被視為是職業災害的案例。
二、職業災害的排除
再者,上述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認為,勞基法所定之職業災害與勞保條例具有相同法理與類似性質,因此,應特別注意職業災害的相關除外規定。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
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由上述規定可知,如果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出於勞工私人行為,或是有符合上述除外情形,又或是有其他明顯違反其他法令的情況,就可能會排除適用勞工職災保險的保障範圍,也可能被認定不屬於勞基法第59條的職業災害。
三、結語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究竟是否屬於職業災害的爭議,在本次的法律座談會中所提出的判斷標準,相信會成為日後法院實務上裁判的依據,相當值得參考!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