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法:先行政告誡,後司法追訴!
在生活中,將自己的金融帳號提供予他人使用並非少見,但詐騙集團猖獗仍需防治。因此,本次修法考量到提供帳戶的原因眾多,對於較輕微的行為(即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3項明列以外之交付帳戶行為),應先交由警察機關予以告誡,以達到教育人民妥善保管帳戶之目的。
另外,若交付帳戶行為符合一般交易習慣、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也就是不符合「無故」交付帳戶的情況,並不在告誡或刑事處罰的範疇內。
二、 會遭起訴及判刑的行為有哪些?
若無故交付帳戶,而有「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或「經警察機關予以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之情況,立法者認為可能與犯罪集團有所掛勾,或嚴重違反保管金融帳戶之義務,行為可責性明確,所以明訂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以下罰金。(洗錢防制法第15-2條第3項參照)
三、 結語
本次修法後,雖有零星判決(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3號)認為無故提供帳戶行為,僅適用洗錢防制法新法規定為已足,惟法務部及多數實務意見認為,雖有上述新法修正,但仍未排除成立幫助詐欺罪之可能,須個案予以認定,因此民眾仍需要注意並謹慎保管帳戶,勿輕易信任網路上的借貸或徵才詐騙廣告,以免吃上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