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夫妻共同決定財產怎麼處分?淺談夫妻共同財產制

夫妻若採用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雙方均有權限;另外雙方也可以僅就薪資、紅利或獎金等另勞力所得,約定為共同財產,也就是所謂 「所得共同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條規定,夫妻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也正是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相較於法定財產制,因為共同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必須夫妻訂立書面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007條參照)。若有向法院為登記,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第1項)。

 

一、 簡易計算公式

夫妻共同決定財產怎麼處分?淺談夫妻共同財產制
 
須注意若是共同財產所負之債務,比如約定5000萬的房子是共有財產,而該房子尚有2000萬的貸款,則其中一方以自身的特有財產去清償該筆貸款時,仍有補償的問題(民法第1038條規定參照)。
 
二、 特有財產
依民法第1031-1條規定,特有財產包含專供個人使用物品、職業上必需品,及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的贈與物,例如夫或妻衣物、生財工具等,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處分,不受他方配偶影響。
 
三、 共同財產制消滅或清算
(一) 夫妻一方死亡
依民法第1039條規定,當夫妻一方死亡時,先由生存配偶取得共同財產半數,再與其他繼承人分得剩餘半數。但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二) 其他消滅事由
依民法第1040條規定,共同財產制消滅時,如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夫妻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特有財產,並取得婚後共同財產半數。但另有約定,則從其約定。
 
(三) 舉例說明
甲乙兩人為夫妻,育有一子丙,雙方約定共同財產制時,甲夫特有財產為40萬元及乙妻特有財產30萬元,共同財產則為100萬元。

如圖:

夫妻共同決定財產怎麼處分?淺談夫妻共同財產制

若甲先死亡的情況:

乙先分共同財產一半50萬後,甲剩餘共同財產50萬與甲特有財產40萬構成甲的遺產(90萬),由乙與丙均分,因此乙分得甲遺產45萬,丙分得甲遺產45萬,最後計算乙可得共同財產50萬,甲遺產45萬,再保有特有財產30萬,共計125萬。

 

若甲乙離婚的情況:

特有財產各自取回,故乙得共同財產一半50萬,並保有特有財產30萬。

 

四、 所得共同財產制

除前述普通共同財產制外,依民法第1041條規定,夫妻得約定所得共同財產制,即僅以薪資、紅利或獎金等勞力所得作為共同財產,其餘財產皆交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

 

五、 結語

有別於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是由夫妻共同管理,除非有特別約定,原則上雙方對於共同財產皆有管理權限,但須注意若有涉及到共同財產的處分(諸如:出賣、贈與等等),仍須得對方的同意(民法第1032條第1項、第1033條第1項規定參照)。就婚姻消滅後財產的分配,計算上較法定財產制簡化,除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皆能取回共同財產的一半,且未如同法定財產制,有法院在一定情況下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規定(民法第1030之1第2項規定參照),當事人可依自身需求作為考量的選項。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 、陳泳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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