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條規定,夫妻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也正是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相較於法定財產制,因為共同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必須夫妻訂立書面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007條參照)。若有向法院為登記,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第1項)。
一、 簡易計算公式
夫妻若採用共同財產制,原則上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雙方均有權限;另外雙方也可以僅就薪資、紅利或獎金等另勞力所得,約定為共同財產,也就是所謂 「所得共同財產制」。
依民法第1030條規定,夫妻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也正是所謂「夫妻共同財產制」。而相較於法定財產制,因為共同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必須夫妻訂立書面契約,才會發生效力(民法第1007條參照)。若有向法院為登記,才會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民法第1008條第1項)。
一、 簡易計算公式
如圖:
若甲先死亡的情況:
乙先分共同財產一半50萬後,甲剩餘共同財產50萬與甲特有財產40萬構成甲的遺產(90萬),由乙與丙均分,因此乙分得甲遺產45萬,丙分得甲遺產45萬,最後計算乙可得共同財產50萬,甲遺產45萬,再保有特有財產30萬,共計125萬。
若甲乙離婚的情況:
特有財產各自取回,故乙得共同財產一半50萬,並保有特有財產30萬。
四、 所得共同財產制
除前述普通共同財產制外,依民法第1041條規定,夫妻得約定所得共同財產制,即僅以薪資、紅利或獎金等勞力所得作為共同財產,其餘財產皆交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
五、 結語
有別於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是由夫妻共同管理,除非有特別約定,原則上雙方對於共同財產皆有管理權限,但須注意若有涉及到共同財產的處分(諸如:出賣、贈與等等),仍須得對方的同意(民法第1032條第1項、第1033條第1項規定參照)。就婚姻消滅後財產的分配,計算上較法定財產制簡化,除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皆能取回共同財產的一半,且未如同法定財產制,有法院在一定情況下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規定(民法第1030之1第2項規定參照),當事人可依自身需求作為考量的選項。
承辦律師:洪士傑律師 、陳泳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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